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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炮,算强奸还是诈骗?

2022-01-19 法律服务网 911

【案情简介】

王某因丈夫去世,自己文化水平低找不到好的工作,经人介绍干起了卖淫的勾当。某日来了一位看着很有钱的老板李某,进门聊天中,李某有意无意地打开钱包,露出厚厚一沓子钱,王某一看遇上了大生意,没等王某开口,李某就说,三千元啦,顺手从钱包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

王某也不好意思现场清点,两人就开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李某称,自己司机来接他有事,先回去了,并让王某躺好不要送,自已匆匆穿上衣服,快速离开王某家。王某穿好衣服起床,美滋滋地打开信封,一看竟全是冥币,后王某报案被强奸。

【律师说法】

一、李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反上述任一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为强奸行为。

王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王某很清楚与眼前的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王某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与一个陌生人发生性关系。这是王某自愿行为,李某不构成强奸罪。

二、李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李某骗取的是王某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能成为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三、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双方不是朋友关系,又达成了几千元钱的性交易,双方的行为为卖淫嫖娼行为。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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