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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赔偿90万

2022-01-17 法律服务网 683

【基本案情】

戴某和王某系同事关系,某天下班的时候,戴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搭乘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的戴某属于好意搭乘行为,驾驶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时经交警认责为全责,在驾驶过程中,戴某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适当的减轻民事责任。

【小律提醒】

搭便车的行为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是驾驶人出于好心无偿搭乘自己的车辆的非营运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明确了“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很多亲戚、朋友、同事经常会有搭便车的行为,如果自己驾驶的是非营运车辆,驾驶人没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则可以适当的减轻处罚,如果是驾驶的营运车好意搭乘发生了事故,一般是不能减轻处罚的。所以在现实中,为了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尽可能的减少搭便车行为吧。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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