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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女子酒店上夜班时突然腹痛救治无效死亡

2021-12-13 法律服务网 1351

【案情简介】

24岁女子酒店上夜班时突然腹痛,到医院救治后因身患败血病未能成功抢救而死亡。据家属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该女子死于脓毒症并多器官功能衰竭。据酒店经理冯先生介绍,该女子于今年8月份入职酒店,担任前台服务员一职,每天上班8个小时,事发前,该女子已经通过前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

【律师说法】

1、公司入职多久必须签合同买社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未在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应该为员工办理社保。

2、这种情况下员工死亡算不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该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为工伤。公司不仅应该对该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也会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处罚。

【小律提醒】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在试用期内就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但有的公司认为试用期的劳动者尚不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因此就不愿为其购买社保。而劳动者在遇到公司不买社保的情况时,一定要知道该如何来维护自身权益,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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