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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认定与抚养费的问题

2021-11-26 法律服务网 909

                                                                         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认定与抚养费的问题

【案情简介】

  杨某婷生育女儿蔡某艳后,起诉要求确认蔡某艳归其抚养,蔡某丁每月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对此蔡某丁不确认蔡某艳是其亲生女儿。杨某婷申请对蔡某艳与蔡某丁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蔡某丁表示拒绝配合鉴定。
  杨某婷称其与蔡某丁于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同居,其间多次发生性关系。杨某婷提供多张照片显示其与蔡某丁有同睡一床、互相亲吻等亲密行为。杨某婷提供其与微信号为“ding”的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包括“ding”与其约定备孕、其怀孕后“ding”对其腹中胎儿表示关爱等,其中2017年2月12日“ding”对杨某婷称其已经喜欢上别的女人,对于胎儿要不要生下来由杨某婷决定,若杨某婷决定要生则孩子的抚养由其负责到底。杨某婷提供手机短信证明手机号13 ×××××××78的用户于2017年6月向其发短信称,其一直让杨某婷终止妊娠,但杨某婷执意不听,其不想跟这个事情有任何瓜葛。蔡某丁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仅确认13 ×××××××78手机号由其使用,但不确认该短信是其发送。
  庭审中,法院要求蔡某丁提供手机给合议庭查看,但蔡某丁表示拒绝提供。法院向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查询,该公司回函称“ding”的绑定手机号为13 ×××××××78。对此蔡某丁表示虽然该手机号是其使用的手机号,但仍不能证明该微信号是其使用的微信号。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杨某婷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记录,可以证实杨某婷、蔡某丁在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同居、发生性关系,且蔡某丁对杨某婷的怀孕表示高兴和关怀,随后蔡某丁移情别恋,但同意负担杨某婷子女的抚养责任等事实。在杨某婷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蔡某艳与蔡某丁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况下,鉴于蔡某丁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法院推定杨某婷的主张成立。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蔡某艳由原告杨某婷抚养;二、被告蔡某丁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每月2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杨某婷支付自2017年8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期间的蔡某艳的抚养费用;三、被告蔡某丁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的次月起,每月向原告杨某婷支付2500元作为蔡某艳的抚养费,至蔡某艳年满18周岁时止。

【律师分析】

  关于民事审判的证明力大小,并非如刑事审判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是只要达到存在高度盖然性即可。具体到本案,杨某婷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确认是蔡某丁使用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号发送,杨某婷提供的短信可确认是蔡某丁使用的手机号码发送,即相关微信及短信由蔡某丁发送的可能性极高,已达高度盖然性,可据此认定事实存在。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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