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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了名字,离婚时就可以平分吗

2021-11-23 法律服务网 862

房产证上加了名字,离婚时就可以平分了吗

  如果产权登记加上对方名字,其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也并非份额一定是二分之一。对于分割,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以及在婚姻中的过错等因素。

  而房屋本就落在双方名下的情况有:

1、婚前买房且一人出资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2、婚前买房且双方出资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3、婚后买方且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并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4、婚后买方且为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并落在双方名下: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5、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且落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份额有约从约,无约等份共有;
6、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且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7、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8、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双方共同还贷且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借款;
9、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且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适用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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