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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长贪腐2600万退赃8000万获轻判

2021-11-17 法律服务网 1252

【事件简介】
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积极退赃成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黑龙江勃利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13年。

【律师说法】
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为何只被判了13年有期徒刑?
1.被告人因为特别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得以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祝某某于2021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监察机关带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罪行,系特别自首。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祝某某在接受调查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在司法实践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祝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被告人积极退赃
被告人退赃的情形是大众最关心的一部分,积极退赃对量刑的影响大吗?退赔是否当退赔犯罪所得的收益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法发〔2021〕21号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中将退赃退赔作为酌定减刑的情节,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积极退赃是悔罪的一种表现,是比较重要的量刑情节。
贪腐2600万,退赔8000万,多出的5400万系是被告人祝某某利用违法所得进行投资理财所获的非法利益,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要追缴,对其利用违法所得进行经营、投资所获的收益也要追缴。

【小律提醒】
犯罪必然会受到惩罚,勿动贪念,罪后应积极自首认罪、退赃悔罪,争取宽大处理。

【法律适用】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六)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七)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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