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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21-11-01 法律服务网 899

【事件简介】
杨女士与丈夫于2000年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准备协商离婚。但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杨女士提出,丈夫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应进行分割,而其丈夫认为这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同意进行分割,那么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说法】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既然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当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
但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由于公积金的特殊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一般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或调解),对支取时间无法作出限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法院一般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婚姻存续期间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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