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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最终未成立,还需要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吗?

2021-10-27 法律服务网 842

很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能会知道用人单位或者是对方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但最后合同并没有成立,不知道是否需要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因此,小律今天就跟大家来说一说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律师说法】

首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办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即便合同没有成立,其也不能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获利达到一定的金额可能会涉及到刑事处罚,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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