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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驾车轧死两岁儿子诉保险公司

2021-10-12 法律服务网 815

【事件简介】

2020年8月,上海的吴先生欲驾车外出,倒车时不慎轧倒在车旁玩耍的儿子小吴,刚满两岁的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定吴先生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1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吴先生操作机动车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小律提醒】

1、小吴虽然是驾驶员家庭成员,但其属于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的受害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驾驶机动车时,在车辆起步、行使、停车等各个环节均应高度注意,不可掉以轻心。

3、对于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法律适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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