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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鞋内藏匿设备在上海地铁偷拍

2021-10-12 法律服务网 773

【事件简介】

10月8日,在上海地铁8号线成山路站,一男子将隐藏相机藏在鞋里偷拍女子裙底,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介绍:“他多次将自己的左脚,伸向女乘客的裙底部位,因此觉得很可疑。”跟了大概45分钟左右,在上电梯过程中,将正在偷拍的男子抓了个现行。目前,违法人员范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适用】

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说法】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偷窥、偷拍的行为是违法的,轻则罚款,重则行政拘留,情节严重被侵权人还可以主张侵权人民事赔偿,偷拍者以牟利为目的达到一定的严重后果,并制作传播视频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警醒年轻人一定要严于律己,做一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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