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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强行超车致妻子死亡后,后悔跺脚痛哭

2021-10-12 法律服务网 762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3日,沪昆高速发生一起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时,一辆四轮朝天的白色轿车旁,一名男子正痛哭着直跺脚,地上还躺着一名女子,确认已经死亡。经询问得知,该男子李某,女子是其妻子。

交警通过调取李某的行车记录仪,发现导致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是驾驶员李某强行变道导致的交通事故。根据记录仪画面显示,当日16:33分许,李某驾车以110km/h的速度在慢车道行驶,在距前方一辆大货车不足20米时,他准备变道超车,而此时他的车头刚刚超过左侧快车道的一辆黑色小车车头,结果在穿插变道时,车尾与黑色小车车头发生刮碰,李某的车瞬间失控撞向中央护栏。事故造成两车均发生翻覆,黑色小车上共有四人,后排一人未系安全带导致轻微挫伤;李某的车上坐着他和妻子,妻子在剧烈撞击中不幸死亡。

律师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强行超车是违法的,李某有可能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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