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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安保人员有权力暴力拖女乘客下车吗?

2021-09-06 法律服务网 859

【事件简介】

近日,一则地铁安保人员拖拽女乘客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显示,一名女子在地铁上与一名男子发生口角,男子对站在女子身边的安保人员喊道:“把她抓起来!”该女子则称:“快点加我微信,给我赔。”随后安保人员强制将该女子拖拽出车厢。在车厢之外的画面中,女子已衣装凌乱,身体大面积裸露,个人物品散落在地上。女子站起来冲回车厢,并称:“我的市民卡和身份证都在里面。”同时要求调取监控。9月1日,警方已介入处理西安地铁内女乘客被保安拖拽下车一事,事件具体的细节还有待官方回应

法律适用

根据《治安管条例》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的法律强制带离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具备资格的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人员且严格遵守程序才可以实施,地铁巡检员不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执法权的执法人员,他无权强制带离乘客。安保人员维护地铁的安全秩序,对于乘客严重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并且疏散周围的乘客,确保乘客的安全。可以劝阻涉事乘客,稳定他的情绪。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不可以私自使用粗暴的手段,应当是文明、理性、平和的柔性劝导。更不可以因为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侮辱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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