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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违法!

2021-09-06 法律服务网 941

【事件简介】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8000元。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两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该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仲裁委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并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法律适用】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律师说法

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该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加班时,要尊重劳动者意愿,劳动者举证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也有责任举证。滥用优势和主导地位,任何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和不按标准支付加班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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