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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害

2021-08-05 法律服务网 1228

近期,吴亦凡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据传,受害者多是未成年人。同时,未成年人在校内被老师、同学性侵的案例也层出不穷,让人愤怒。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害的课题因此被重视起来,如何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一、加强性教育和婚恋教育
受传统思想所限,中国家长往往对性教育避而不谈,殊不知孩子的好奇心重,越是遮掩越容易引起孩子的猎奇心理,面对侵害时越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学校作为孩子的第二个“家”,除了教书育人,也应该肩负起补齐和加强学生知悉性知识的责任,开设性教育课,教授正确的婚恋观念。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正在形成,分辨事物的能力有待提高,需要通过正常的渠道让他们学习并了解性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受到性伤害。

二、法律制度保障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教育部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也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中,将要实施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防治校园性侵害纳入专项保护。这是教育部第一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从性侵害预防、监控和处理到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从教职工的遴选聘用和禁止事项到预防制止其他入校人员的不当行为,落实了学校保护职责,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受侵害处理
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害不仅仅需要预防和保障,也需要通过严厉的处罚来威慑有违法犯罪想法的人。
对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与14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自愿与否,一律以强奸论处。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现象极为普遍,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这种阴影甚至伴随孩子一生,国家、学校和家长必须联合起来,做好事先预防和教育、事发处理和保护、事后严惩和疏导,不断健全性侵害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关于“性侵害”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五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负责学生保护职责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业务培训,具备学生保护的必要知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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