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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请注意,这种行为可能被处罚!

2020-11-20 法律服务网 1966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许多行业先后入驻各大平台进行推广宣传。特别是以“法外狂徒张三”而爆红的罗翔老师,以一己之力将整个法律行业推向了流量的顶端。随后各大平台上纷纷出现了“XX律师”“XX说法”为名的普法咨询栏目。

然而,最近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了关注,其处罚的对象是天津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2020年5月,王律师在天津某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使用“天津XX法律服务”名称的账号,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注明“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案件委托等服务”,用于宣传推广个人信息。但王律师在发布相关个人推广信息时,没有标示律师执业证号及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同时使用非律师事务所(天津XX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

【何谓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依据上述规定,王律师在抖音平台上发布“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案件委托等服务”的视频时,未标明其本人律师执业证号及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并以非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的宣传,属于《律师法》中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处罚决定】

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认为,王律师以“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义对外宣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该机关决定依法给予王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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