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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委托方法律风险分析

2020-09-23 法律服务网 1702

随着广告产业在商业活动中的比重不断升高,各式各样的广告公司也逐渐兴起,许多企业便选择与其合作,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一款宣传自己的广告。但由于广告行业的特殊性质,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广告合同履行不能】

 

广告发布者、广告公司、广告主这三方都有可能因各种因素无法履行合同,特别是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键条款,比如广告发布的形式、时间、要求、制作等合同条款未详细约定,那么则可能存在合同一方对自身权利义务不清楚,导致合同无能力履行或不愿履行合同的情况。

 

律师建议:建议对合同条款,特别是合同履行的关健条款进行详尽约定,各方对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全面的掌握。

 

【广告程序违法】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之规定,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发布广告,应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律师建议:对主体资格应注意审查,涉及代加工的环节要审查资质,与有资质的合作方签署加工承揽合同。

 

【知识产权侵权】

 

部分广告主在利益驱动之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类似商标或未取得版权的作品做广告,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律师建议:签署知识产权责任书,查清知识产权权属,明确约定一方提供的内容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由此造成其它方损害的,由提供方承担所有责任。对于直观判断可能侵权的内容,不应因签署了产权责任书而认为无需承担责任。

 

【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即指广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其主要体现在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及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与实际不符;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言不真实;广告不能实事求是地传递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如有的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有的商品未取得专利权但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等。

 

律师建议:熟悉《广告法》,明确可以开展广告活动的范围。烟草、部分管制类药品、化学品以及医疗器械不得作广告;核实事实,广告所宣传的商品相关信息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得捏造信息;注意细节,不得使用如“最高级、最先进、最科学”等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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