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4 法律服务网 1956
2020年8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新修订的《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
《办法》所指约谈,是指生态环境部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
《办法》明确,经生态环境部组织核查或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和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的;
(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或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突出的;
(四)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等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恶意环境违法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突发事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指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关督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生态环境保护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办法》指出,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可邀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被约谈地区为副省级城市的,可以约谈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约谈事项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的,可以同步约谈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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