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4 法律服务网 2838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两部门联合公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农药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谁管理、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义务。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具体实施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义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绝销售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返还农药包装废弃物。
《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保存两年以上。
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应丢弃或散落。运输工具应符合防雨、防漏、防散落的要求。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支付。
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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