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8 法律服务网 1953
大学的毕业季,总是伴随中高考季。几年前还是高中生的自己带着行囊来到一个陌生的城市,一个人求学生活,几年后,这个原本陌生的城市随着在这里的时间也一点一点的熟悉,自己也开始慢慢成长。学业结束,收拾行囊和昔日室友分道扬镳,拥有了各自的生活和工作,而往往大学生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没有了解,以至于自己的利益受损了,还傻傻的不知道要维权,以至于维权时间过了,才反应过来,但是损失已经造成了。
爱就像蓝天白云,劳动合同就是白纸黑字
1. 孙某于2008年9月18日人职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双方于2009年3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 18日止。后孙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10月18日 至2009年3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陈某其于2012年4月1日入职,任绘图员,月工资4000元,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其申请离职,公司没有批准,经过多次交涉后,公司威胁他,他一直工作到2012年8月31日,该日向公司邮寄通知书,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与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公司抗辩:陈某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陈某存在着欺诈导致公司错误录用,因此,陈某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关系无效则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须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陈某确认了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
3. 闫女士于2015年10月入职A公司,在公司门店从事销售工作。其间,公司未与其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后双方不合,闫女士于2017年5月离职。2017年10月27日,闫女士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
没有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要维权
孙某在2008年9月18年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在2009年3月4日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中表示是从2008年9月18日到2011年9月18日的劳动合同,依法应认定上述期间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孙某在看过劳动合同以后,与用人单位补订了劳动合同,孙某愿意与用人单位补订的劳动合同为孙某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视为对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的同意和追认,由于孙某与用人单位补订劳动合同订立期限已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再符合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陈某于2012年4月1日入职,两个月后在陈某主动请求离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同意陈某的离职,其挽留陈某的行为,证明了陈某的虚假工作经历并未影响陈某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虚假的工作经历没有对用人单位带来损失,也没有产生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结果,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证明陈某的欺诈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产生误解而录用,双方的劳动合同才应该因欺诈被认定无效。
直到同年8月份用人单位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每月工资的两倍工资给陈某。
闫女士在2015年10月入职,在2017年10月27日申请离职,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为1年。闫女士的合法权益在被侵害后,用人单位与闫女士并未产生任何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而闫女士也没有对自己的权利的损害进行主张,导致闫女士错过主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申诉时间。故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闫女士双倍工资。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