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8 法律服务网 1670
【政策文件】湘司发〔2020〕8号
【优待对象范围】
(一)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以下简称烈士)的子女。
(二)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以下简称英模)的子女。
(三)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四)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学前教育优待措施】
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区县,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协调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义务教育优待措施】
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区县,由区县教育行部门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协调就近就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和初中就读。
【普高、中职教育优待措施】
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一档或20分录取。
【高等教育优待措施】
(一)烈士、英模和一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志愿献身司法行政事业的,可保送至司法行政所属院校学习深造,保送程序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可在有关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20分投档;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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