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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市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2020-08-18 法律服务网 7138

【政策文件】沪退役军人规〔2020〕5号

【调整时间】2020年7月1日起

【调整对象】上海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含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等)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护理费标准】

一、本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4790元/月;

二、本市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3832元/月;

三、本市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2874元/月;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为2395元/月。

【发放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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