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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中的“打赏”行为是属与赠与还是消费?

2020-06-12 法律服务网 5614

网络直播,最近几年兴起的新型娱乐产业,在不断发展中也产生了许多争议。争议最大的一点无非就是直播过程中“打赏”“送礼物”等与金钱挂钩的行为。

 

那么“打赏”在法律上来说是属于消费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首先,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我们需要了解关于直播平台中关于“打赏”主播相关规定,一般来说,普通主播所收到的“打赏”是需要与直播平台进行分成的,也就是说赠与人以为自己“打赏”的是主播,受赠人也只有主播一人,但实际上平台对其要进行抽成,那么就会产生赠与人对其所赠财产是否得以全部归于受赠人不具备清楚的认识,这与《合同法》中对赠与的规定是不相符的。

 

其次,一般情况下,“打赏”行为都具备购买服务的特征,观众是平台的消费者,主播是平台的员工,观众的“打赏”行为实际上是在平台员工处购买相应的服务,如进行节目表演等。直播中“打赏”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双向互惠的法律关系,观众打赏主播是从表演活动中获得或为了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也就是说将“打赏”行为归类于购买服务的行为更为贴切。

 

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打赏”行为的法律定性要根据案由进行具体分析,需要考察行为发生时的具体场景和“打赏”目的,观众的主观方面对行为的认定有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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