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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2020-06-10 法律服务网 1538

咨询人王女士来电,称自己与丈夫共同出资50万元,购得房产一套,然而王女士却发现丈夫在外面有了情人,遂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但王女士的丈夫已经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赠与给其情人,且该情人明知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仍然接受赠与,那么该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王女士与其丈夫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对此享有平等处理权。其丈夫擅自将房产赠与给情人的事实侵犯了王女士的财产权利,同时其丈夫之情人在明知该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故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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