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棍棒底下出孝子?致人轻伤进监狱

棍棒底下出孝子?致人轻伤进监狱

2018-07-23 法律服务网 1908

中国有句古话:“棍棒底下出孝子,黄荆条下出好人”。于是中国有部分父母就有了“不打不成材”的观念,对孩子的要求越高,虎爸虎妈们也就越严厉。近日,一父亲打儿子四分钟的视频被上传至网上引发热议,孩子犯错该不该打?当孩子犯错时,理智地教育,适当地惩戒,都是可以的,但无轻重地打孩子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现在存在着这样一种错误的社会观念“我打孩子是我自己的事与其他人无关”,有的父母甚至虐待自己的小孩,他们并未将父母打孩子的行为纳入法制视角,把孩子打到致伤、致残、致死,才追悔莫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只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而绝没有随意打骂体罚子女的权利。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父母有教育孩子的权力,但是不分轻重殴打孩子的行为在民法上或刑法上属于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如对孩子打成轻伤或重伤、死亡,更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暴力教育会造成未成年的权力受到损害,故父母需要理智教育。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