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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规,诚意满满

2018-07-23 法律服务网 1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 )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上的规定存在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所以此次的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时效链接的适用做出了相应的解释。

 

诉讼时效的不同

《民法总则》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民法通则》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妥善的处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三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更是有益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利用诉讼的时效性恶意躲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也便于了审判的实践,让我们看到了满满的诚意。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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