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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号转网还要违约金?不合理!

2020-01-10 法律服务网 9410

事件描述

2019年11月底,携号转网服务正式在全国范围内上线。近日,河北石家庄的联通用户孙先生在办理携号转网服务时,营业厅的工作人员称,由于其手机尾号为“8888靓号”,曾签有协议且协议尚未到期,因此不允许转网,如果非要转网则需交纳高额违约金。经笔者调查发现,目前关于“靓号”转网,三家通信运营商都存在类似的规定。

【律师说法】

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不得在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不得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不得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不得限制用户携号转网。本事件中,联通运营商如无法提供与孙先生的服务协议,或服务协议已经到期的情形下,无权禁止孙先生办理携号转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一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 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三) 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四) 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 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六) 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

(七) 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八) 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

(九) 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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