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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试点】交通事故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2019-12-23 法律服务网 1037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试行)》,规定从12月20日起,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通知》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据介绍,随着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分。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9月下发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并要求试点工作在年内启动。12月1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省高院请示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12月12日,长沙中院收到了省高院批复,同意长沙市两级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开展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

根据湖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2018年统计调查数据,湖南省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698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93元;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064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721元。

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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