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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禁鱼令:禁渔期长达十年

2019-12-20 法律服务网 4304

长江将全面迎来十年禁渔期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部委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对十年禁渔给出了明确时间表:2019年底前,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要完成全面禁捕,停止所有生产性捕捞;2020年底以前,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要实现全面禁捕。

根据《实施方案》,禁捕范围包括青海、云南、四川、贵州、甘肃、陕西、重庆、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等14省市,纵贯长江上中下游,除青海、甘肃、陕西、河南4个省没有需要退捕的合法渔船,其余10省市涉及退捕合法持证渔船11万多艘,渔民约27.8万人。

禁渔期内违法捕鱼,将面临处罚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收购、销售违禁捕捞渔具和渔获物,实现“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证集中”和“湖(江)中无渔船、水中无网具、市场无湖(江)鱼”的禁渔目标,同时对违禁捕捞采取严厉处置措施。

对违禁捕捞的渔船、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一律没收,禁渔补助、油补资金一律取消,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捕捞许可证,人员一律依法移送公安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自然生态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如遇非法捕鱼行为,可向当地渔政局、市民热线或者拨打110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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