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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如何追究责任?

2019-12-19 法律服务网 1723

事件经过:12月17日凌晨,发生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的一起矿难事故让人揪心。据新华社消息,17日1时30分许,安龙县广隆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初步核实,当班井下作业人员23人,7人安全升井。截至9时,经全力搜救,14人死亡,2人被困。

经新闻曝光安龙县广隆煤矿还存在多起违规行为。2019年,该煤矿因逃避监管而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中。更早在2012年被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理由是“无照生产经营原煤”,也就是俗称的“黑煤矿”。

煤矿必须取得五证一照方可生产

分别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无照生产经营原煤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煤矿事故如何追究责任?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

(三)伤亡人数较少但损失破坏程度严重的;

(四)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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