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9 法律服务网 2646
【食品标签和相关法律规定】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对标识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名称等进行清晰、准确的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对预包装食品实行强制性标签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也相继出台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标签作出了具体规定。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中的食品,而预包装食品主要是由具有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由食品经营者通过批发或零售的方式流向市场进入百姓的餐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安法)第六十七条就明确规定了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使用标签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避免因标签被行政处罚的条件】
《食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予处罚的三个条件:①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③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食品经营者即可以免予处罚。
《食安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批发企业的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和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就已经很明确了食品在生产、储藏、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作为食品经营者只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即可,产品的包装、标签等内容应由食品生产企业负责,可通过每年1-2次型式检验报告或每个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证明。预包装食品标签应该由食品生产企业标示、标注的,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作为经营者只需要按照食品标示的警示标示、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即可食品经营者落实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留存了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就完全可以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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