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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遇“坑”别慌张 旅行社违规操作将被严厉处罚!

2019-11-26 法律服务网 3328

前言】本来旅游就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不少游客也会选择跟团游省心又便宜。但如果碰上个不靠谱的旅行社再加一个不靠谱的导游这趟旅行下来想必是处处是坑?遇坑别慌张,小编教你如何维权!

事情经过】有网友反映称在鼓浪屿遭遇导游威胁。其上传视频显示,一中年女子不断威胁一男子称“到了鼓浪屿还这么嚣张?在岛上信不信让你走不出去!”女子系导游,因游客未购物,遂对游客开口威胁。11月25日,厦门鼓浪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官方微博针对此事作出回应,涉事两名导游及相关旅行社违反《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被列入“鼓浪屿综合惩戒主体名单”,取消其带团上岛资格。对于涉事导游和旅行社涉嫌擅自增加旅游项目、诱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相关主管部门已立案调查,将依法从严查处,处理结果将第一时间公布。

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怎么办?】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三种旅游常见纠纷主管部门将严厉处罚:

虚假宣传旅游产品,误导游客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处罚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 购物获回扣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此外,《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处罚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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