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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农村自建房用工的法律关系?

2019-11-18 法律服务网 2085

【前言】

为了提高自己的住房条件,农村朋友在自己的宅基地修建或修缮房屋现象越来越多。但有些农村朋友法律意识淡薄,安全风险意识差薄弱,在房屋修建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加,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下面农村建房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帮助大家。

 

【农村修建房屋的合约形式】

一般情况下,由于农村朋友自己单独修建房屋也缺乏经济效率加之自身缺乏建房技能、时间等因素,农村朋友会将建房交由一些“施工队”来完成。这些“施工队”成员农忙时节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节便组织起来承包农村房屋的修建工程。同时,大多数的施工队由于缺乏专业施工设备也可能未到工商管理进行登记,相比较城市的专业建筑公司,农村的这些施工队算是“业余”的。 上述“施工队”的法律性质及其内部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暂且不论,这里我们要关注的是,双方是如何通过协商来达成房屋修建合同以及分析双方法律关系。为了简便起见,本文把修建或修缮房屋的人称之为“建房者”,把施工一方称为“施工者”。从法律理论上,双方可能通过以下几种协商方式达成合约:

第一、建房者提供房屋设计图纸、建筑材料、建筑工具、支付报酬;施工者仅仅按照房屋所有人的设计意图提供劳动;

第二、建房者提供设计图纸、施工材料、支付报酬,施工者需要提供劳动、施工工具(即所谓的“包工不包料”);

第三、建房者提供设计图纸、支付报酬,施工者除了提供劳动以外,还要提供建筑材料、建筑工具(即所谓的“包工包料”);

第四、建房者只支付报酬,施工者提供设计图纸、施工材料,劳动、施工工具。

实际上,第二、三种合同方式在农村房屋建设实践中最为常见,如何认定上述合约的法律关系是妥善解决农村建房纠纷的前提条件。

 

【农村修建房屋的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

从加工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我们不难看出,建房者与施工者的第一种合同方式属于雇佣合同,而第四种合同方式则属于加工承揽合同,那么建房者与施工者的第二种和第三种合同关系位于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之间,在法律实务中,法院又应当如何认定。建房者与施工者的第二、三种合约方式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较为适宜,理由如下:

第一、雇佣合同是以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加工承揽合同则需要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动工具,以交付符合定作人意图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上述两种合约方式,施工者在实践中都必须以交付符合建房者要求的房屋作为获取报酬的前提。

第二、雇佣合同一般会管理、监督雇用人的工作,施工者的工作细节都要受到建房者的意志的控制,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则对承揽人具体工作细节不施加干预,承揽人在工作中有自己自由的意志。在农村建房的以上两种合约中,建房者一般不会对施工的具体细节加以干预,只是监督房屋的质量和是否符合房屋的设计要求。

第三、雇佣合同的雇佣人由于在工作中受到雇主的意志的直接干预,其在听从雇主要求的工作中对第三人产生的伤害,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雇佣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由于承揽人在工作中具有自由的意志,能够自主的控制施工风险,在其对第三人发生伤害时就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在定作人的订作要求本身存在缺陷或干预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而在农村建房的实践中,上述两种合约中的建房者一般是不干预承揽人的工作,承揽人具有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的自由意识,也应当承担对第三人伤害赔偿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将建房者与施工者的第二、三种合约方式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更能保护合约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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