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8 法律服务网 1964
【前言】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多式联运合同是一种约定用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连贯运送到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运输方式是指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等方式,在多式联运中,托运人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的诸多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很关键,有利于理清多式联运(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中错综复杂的各方法律关系。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期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都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
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货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运输所采取的赔偿责任原则,在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目前,各单一运输公约关于赔偿责任基础的规定不一,但大致上可分为严格责任制和过失责任制两大种。其中推定过失责任制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推定过失责任制实际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的法律特别适用
多式联运货物的毁损、灭失无论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21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铁路区段,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铁路法》规定进行赔偿;如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航空运输区段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民用航空法》规定进行赔偿;如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合同法》第312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关系
多式联运合同的一方是托运人,另一方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不同,区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存在合同关系,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负责运送的过程承担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同时,《合同法》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当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约定不能对抗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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