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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税务相关风险提示

2019-11-12 法律服务网 1781

【前言】

餐饮企业在税务方面处理不当很容易遭致罚款、整改等不利后果,小编为各位老板盘点了税务相关的各种风险,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避免“踩雷”。

 

【未进行税务登记的风险】

为了确保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餐饮行业作为前述规定的纳税人的一种,也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税务登记,但有些个体工商户类的餐饮企业,由于对税法的规定不甚了解,却未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了防止前述风险,各餐饮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登记。

 

【超过核定征收额未进行申报的风险】

餐饮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居多,个体工商户居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如果按规定可以不设账簿、应设账簿而未设账簿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所以,税务机关可能对这些餐饮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编者注:按照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税额的,依然需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因此,核定应纳税额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不用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比核定的高,企业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然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缴税。餐饮企业如有应申报未申报情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风险】

在经营过程中,当消费者向餐饮企业索要发票时,餐饮企业往往会以发票用完了、暂时连不上网等各种借口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这种看似司空见惯的情形,实际上却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及时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是餐饮企业的法定义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餐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此外,餐饮企业之所以不开具发票,往往是为了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如果因为不开发票而造成少缴纳税款得后果,可能还会面临偷逃税款的法律责任。

 

【向消费者虚开发票的风险】

餐饮企业面对的消费者比较多,这些消费者为了达到多报销的,往往会要求餐饮企业向自己开具票面金额比实际金额大的发票,餐饮企业为了维护顾客关系,也可能应消费者的要求而向其开具与实际情况特别是金额不符的发票,同时,餐饮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可能为了达到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会从其他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这些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后果相当严重,餐饮企业应该避免该些情况的发生。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餐饮企业有虚开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饮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风险】

由于行业本身的特点,很大掌柜选择设立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虽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只需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一次税,可以避免公司制企业经营所得在公司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红时在个人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两道税的情况,但如果个体工商户不能够把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分开核算,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六)的规定,税务机关只会把总费用的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准予税前扣除,即使实际的生产经营费用比40%高,高出的部分也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个体工商户类的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家庭、个人费用,以避免生产经营费用不能全完扣除,导致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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