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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律责任

2019-11-12 法律服务网 1448

【前言】

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今天我们来看看,《办法》关于招投标人、评委违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招标人违规处罚】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二)拒绝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的,或者违规在招标文件中增设保证金的; 
(三)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所需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五)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备案或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六)否决所有投标未按本办法规定告知的; 
(七)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或者终止招标未按规定告知有关潜在投标人的; 
(八)非因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事由,擅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者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的。 

【投标人违规处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尚未构成犯罪的,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委违规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6个月至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评标专家入库申请。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评审活动中其他不客观、不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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