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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大闹古寺,弄坏23个灭火器

2019-10-29 法律服务网 1456

【前言】

很多景点为了防止游客因为抽烟等不确定因素,都会在景区内放置多个灭火器,然而这些灭火器毕竟是公共财物,并非是可以拿来直接玩耍的。近日在四川威远静宁寺,2个小孩在寺内玩耍,之后直接用灭火器来了一场互相喷雾的大战,一起来看看什么情况?

 

【事件经过】

10月13日下午,刘某某(男,9岁)和黄某某(男,9岁)骑自行车闲逛到静宁寺,趁寺内人员不备,来到儒林院,利用灭火器进行了一场“大战”。据统计,他俩先后损坏寺内灭火器23个。

事发后,寺内人员到向义派出所报案。经民警多方调查,在向义镇某小学内将二人找到,并通知家属。后经调解,2名学生家长向寺庙赔偿了损毁的灭火器,折合人民币约4000余元。

灭火器不是玩具,家长应当对小孩加强教育和知识普及,不随意损坏公共财物,更不能随意损坏灭火器。只有通过教育,让孩子从小懂得爱护公物,才能让他们形成正确的三观,才能避免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

 

【一点冷知识】

灭火器虽然长得相似,却有着不同类型,干粉灭火器是最常见的类型。

干粉灭火器是利用二氧化碳气体或氮气气体作动力,将筒内的干粉喷出灭火的。一旦使用干粉灭火器时,那怕使用一点点,由于灭火器内的气体压力减小,下次再用时便无法喷出。

因此,在无故使用干粉灭火器的情况下,就算只是按一下,也会因此承担重新填装灭火器费用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事件中的刘某某和黄某某均为9岁,在法律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静宁寺胡乱使用灭火器,给静宁寺管理方造成了财产上损失,因其无赔偿能力,因此由两人的监护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因灭火器属消防设施,个人破坏消防设施也有可能被消防部门进行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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