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3 法律服务网 1584
【前言】
近日,济南莱芜区牛泉镇一村民上山采蘑菇时,听到山头有婴儿啼哭声,闻声而至,挖出一个装着男婴的纸箱子。男婴还活着,是谁这么狠心将其活埋呢?原来,男婴还有一个双胞胎哥哥,因被查身患重病,家人放弃治疗,在被活埋前,家人以为已经死亡。目前,活埋男婴的爷爷在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那么,爷爷的行为是构成遗弃罪还是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今年8月21日上午9点多,济南市莱芜区南白塔村村民焦兴录和同村回家探亲的军人周尚东,上山采蘑菇时,突然听到地底下传来“类似小动物”的叫声。出于警觉,焦兴录和周尚东沿着新土覆盖处往下挖。“挖着挖着,就挖出了一块大石板,看到大石板我心里就有种不好的预感”。焦兴录便让周尚东停手,因为“越听越像婴儿的哭声”。随后,二人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叫来山林守护员周广义和村医周尚红。几个人立即开车将孩子送往济南市第二妇幼保健院治疗。
10月20日下午4点,自称是莱芜被埋男婴爷爷的刘某,现身新泰市羊流派出所,对办案民警阐述了当时孩子被埋的原因:“当时(今年8月)在医院出生以后完全靠着呼吸机呼吸,肺部严重感染,他不会呼吸,他就不可能有生命了,身体还有一些先天性的畸形,就放弃治疗了 ,放弃治疗第二天他就死亡了,死亡以后就埋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很是让人心寒,本该在母亲怀中安心酣睡的婴儿,却是被遗弃在荒山任其自生自灭,如果不是遇到上山的村民,只怕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就此在山中逝去而无人知晓,目前事件尚无定论,我们坐等调查结论。
【律师说法】
案件中爷爷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吗?还是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遗弃罪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爷爷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遗弃婴儿是否构成遗弃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
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母子、父子)之间具有赡养的义务。而《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也就是说,父母故意丢弃婴儿,情节恶劣的,比如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最高可获刑五年。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如果是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其行为则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还将涉嫌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遗弃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有打骂、虐待行为)等。
在上述案件中,婴儿爷爷是以为孩子死掉了,才将其“厚葬”,从这点来看是没有遗弃一说。具体还是要等警察调查。
如何区分遗弃罪与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生命所面临的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以及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主要可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来分析。通常,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遗弃行为会导致被遗弃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并且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而遗弃的行为人可能认识到、也可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遗弃行为会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不愿意、不放纵被害人死亡或伤害的结果发生,即如果被害人死亡或受伤,都是违背其意愿的。
遗弃罪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遗弃罪,行为人的行为及情节将对量刑起到很大的作用。
遗弃婴儿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1、 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将婴儿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没有人路过的地方。
刑法法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每一个生命都应该被温柔以待,愿被救的小男婴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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