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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大快人心!首例咸猪手入刑案

2019-10-22 法律服务网 1419

【前言】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某强制猥亵案并当庭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系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在地铁车厢里伸出“咸猪手”,这类以往只作行政处罚的案件,今后都有可能作为刑事犯罪入刑。

【案情回放】

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许,现年34岁的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期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18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觉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为助力“咸猪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让“咸猪手”们再也不敢“伸手”,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做了不少的工作。检察机关经调研发现,近年来上海公共交通领域的性骚扰案件基本都作行政处罚,没有刑事判决的先例,这也导致了行为人反复多次作案,乘客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力保障。为此,上海铁检院通过撰写《上海铁检院关于公共交通领域性骚扰防治工作的情况报告》厘清问题症结,发现该类案件入刑存在证据与法律适用两大难题。上海铁检院一方面加强检法沟通,对于法律适用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另一方面,通过主动授课、提前介入等方式提升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认识与证据把握。8月2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审判当庭,静安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

【律师说法】

通过本案,我们来看看公共交通“咸猪手”如何构成强制猥亵? 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又是怎么样的?

公共交通“咸猪手”如何构成强制猥亵?

所谓强制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原来,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结语】

近年来,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性骚扰、“咸猪手”案件时常出现在公众视线,但该类行为以往多作行政处罚,公众对这一行为除了深恶痛绝之外,也期待法律能够给予严惩。因此,此次上海将“咸猪手”入刑后,大量网民点赞上海执法“干得漂亮”,认为此案对今后处理“咸猪手事件”和维护女性尊严树立了严正的法治样本,建议将上海的经验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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