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0 法律服务网 1691
【前言】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公司价值分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持人员稳定,促进企业长远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下做股权激励时如何确定激励对象?
【确定股权激励对象需考虑的因素】
企业制定股权激励方案,通常需综合考虑企业战略规划、企业发展情况、企业类型、激励目的、激励效果、员工价值贡献、员工需求和法律规定等因素来甄选激励对象,以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1、股权稀缺性与人才稀缺性
股权是稀缺性资源,接受股权激励的对象因而也应当具有稀缺性。股权的稀缺性应当与人才的稀缺性相匹配。好钢用在刀刃上,比如高管、掌握核心技术、掌握销售渠道等核心人员,往往是股权激励优先考虑的人选。能够通过工资奖金解决利益需求的员工,不建议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进行激励。也不建议全员激励,因为大锅饭一般起不到激励的作用。
2、人合性和资合性
非上市公司又称闭锁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往往彼此熟悉信任,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上市公司又称公开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律师在给非上市企业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应当特别注意非上市公司有别于上市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能照搬照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
当然,上市公司也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发起人、主要股东往往也彼此了解。基于人合性、“家和万事兴”的考量,无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甄选股权激励对象时,除了考虑其价值贡献和素质能力之外,还需十分重视其忠诚度和合作精神,以免引狼入室、养虎为患。
【法律法规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对于非上市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不得突破《公司法》对于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规定,此外,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如果需要符合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同时应同时符合该规定的其它要求。除此之外,法律法规对于股权激励一般没有限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对于股权激励对象的限制主要是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
对于上市公司激励,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以下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独立董事和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9)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
(10)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如果被激励对象是国有企业高层,需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来实施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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