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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计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

2019-09-20 法律服务网 2712

【前言】

如果你作为一家企业的老板,对员工实施了股权激励,却没有约定退出机制,员工会怎么想?员工可能会认为你在骗他,!特别是让员工花钱购买的股份,他们还认为你没钱了,又在想方设法骗他们的钱!如果是这种状况的话,做股权激励一定会失败!那么,我们就要制定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如何设计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如何设计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

(一)退出机制的意义

当激励对象获授激励股权后与公司其他股东出现“人合”危机时,应当有一个退出通道来化解矛盾,避免雷士照明式的困局。此外,企业人才会有一定正常流动,当激励对象因故离职,股权激励的基础不复存在,这时也需要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相应调整甚至终止。实践中,不少股东纠纷是由于股权激励方案的退出机制而引发的。

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一般包括退出的事由、回购价格、股权激励方案终止等内容。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退出条件必须转化为股权激励协议相应条款并由激励对象签字确认,否则法院将不认可其效力,即使将来公司股东会作出类似决议也于事无补。

(二)强制退出的事由

一般会约定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所持股权(份)转让给公司指定的人:

(1)员工辞职或离职或出国;

(2)员工退休或离休:

(3)员工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限制自由;

(4)员工死亡;

(5)员工严重失职、重大失误、渎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6)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7)员工由于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泄漏甲方商业秘密、损害甲方声誉等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8)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劳动合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9)本员工持股方案规定的持股前提条件已经丧失。

(三)员工离职,已授期权的处理

(1)对于已经行权的期权。已经行权的期权,是员工自己花钱买的股权,按理说不应该回收股权。如果是公司已经被并购或已经上市,一般情况下不去回购员工已行权的股权。但是对于创业公司来说,离职的员工持有公司股权,是公司的正式股东,因此建议提前约定在员工离职后公司有权按照一个约定的价格对员工持有的股权进行回购。

(2)对于已成熟、但未行权的期权。已经成熟的期权,是员工通过为公司服务过一段时间后赚得的,即使员工在决定离职时没有行权,员工具有行权的权利。这个时候应该给员工选择是否行权,如果员工选择行权,则按照协议的行权价格继续购买公司股票。如不行权,就由公司回收。

(3)对于未成熟,也就是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由公司全部收回,放回期权池。

(四)回购价格

股权激励方案需明确规定股权回购的价格,或规定回购价格的计算方法,并约定激励对象如果违约则应当承担确定数额的违约金,或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对于因员工过错导致被强制退出的情形,可以约定以零价款或低于、等于原始价格进行回购。

对于非因员工过错而强制退出的情形,通常要约定相对合理的回购价格或约定回购价格的计算方法。约定回购价格的计算方法,应明确回购股权价值判定基准日、所有权收益如何计算及评估机构的确定等内容。

(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退出机制

1.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价的股票价格回购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注销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3.出现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条件导致的回购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权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不得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导致的回购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1)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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