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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问答汇编(二)

2019-09-11 法律服务网 1262

【前言】

经过上一节小编为您整理的出口退税的相关问答,大家是不是对出口退税有所了解了呢?今天我们继续来看看,关于出口退税的问答:

【出口退税问答汇编】

1、问: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明细时,系统提示我录入的海关商品码无效,录入10位编码或前8位编码都不行,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

答: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海关商品编码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更新造成的影响,录入环节应填写《海关商品码调整对应表》,将旧商品码和新商品码进行关联,此时即可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录入报关单上的旧商品代码。

2、问:我公司出口的货物有0退税率的货物,退税申报时需要在申报系统录入吗?

答:0退税率的商品,一般需视同内销征税处理,少数商品适用免税。可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查询,查看该商品码下“特殊商品标识”,1代表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即需视同内销处理;2代表免税,即免征销项税,对应进项税额应转出计入成本。上述两种情形均无需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

3、问:我公司出口后还未收到货款,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5月份,但报关单是18年出口的,马上临近退税申报截止期,我想去税务局办理不能收汇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国税总局2013年30号公告相关规定,您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出口合同,且合同中应有明确预计收汇日期的相关条款,凭此办理不能收汇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另外需注意,您必须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收汇凭证,否则该出口货物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应按免税处理。

4、问:报关单上申报日期是2018年12月,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出口日期是2019年1月,这样的话出口算2018年还是算2019年的呢?

答:出口退税申报时限相关规定都是以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与申报日期没有直接关系。代理出口模式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也同样以报关单为基础,因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日期应与报关单一致。因此,该货物应按2019年1月出口适用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5、问:我公司货物销售到保税区内外贸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答:货物入保税区适用“离境退税”政策,以下为大体流程:出口企业(境内区外)与境外单位、个人签订贸易合同(实质上是销售给境外),境外单位或个人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协议,出口企业报关出口到保税区,海关暂时不给签发退税联数据。境外单位或个人需要提货离境时,区内仓储企业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补签退税联数据,这时区外出口企业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上述流程中,应强调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境外单位或个人,而问题中描述,货物是销售给保税区内贸易公司,按保税区相关管理规定,此类业务属内贸业务,区外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区内企业,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如区内企业再出口,区内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6、问:我的进项税发票按报关单上申报数量和申报单位开的,但和法定数量和法定单位不一样,法定单位是千克,我申报单位是件,发票开的也是“件”,这样退税有问题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按照这条规定,您申报的计量单位是“件”,能够与发票相对应,可以申报退税。

在录入申报系统时,法定计量单位是不能更改的,所以需要按照法定计量单位与申报单位之间的关系,换算申报数量进行录入,即按照“千克”录入申报数量。

7、问:我们是一家生产企业,请问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是否必须在确认免税收入的当月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手续和增值税免税申报手续?

答:首先,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出口的货物劳务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次,根据2013年第65号公告第8条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8、问:我公司出口货物收到国外付汇如何做分录?

答:根据贵公司的情况,应做好以下会计分录。

第一步:收汇

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

第二步:结汇

借:银行存款-人名币账户

贷: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贷方为收益,借方为损失)

9、问:如果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采购发票, 那进项凭证号太长录不完怎么办?

答:需要明确报关单是不可以拆分成多个批次申报的,必须在一个批次内申报完毕。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发票时,每张进货发票都可以按照商品条数录入多条进货明细,报关单也按照商品条数录入出口明细,进货明细和出口明细用关联号匹配即可。

10、问:A企业从境外买了设备,为缓解资金压力,把设备卖给了保税区的B企业,然后B企业又把设备回租给了A企业,相当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现在A想去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但是:1.没有提运单。2.货物没有实际离境。这样可以退税吗?

答:首先对于这批货物出口至保税区和租赁进口,应分开来看。从出口退税角度而言,只需要看出口货物能否满足出口退税要求即可。

其次,作为生产企业,该货物是从境外采购进口,直接再出口,需满足“视同自产”条件,才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具体可参考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第二条第(九)项“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再次,需要看货物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哪一类型,如果是符合财税【2012】39号文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则无论货物是否最终离境,都可以享受“入区退税”政策。如果是保税区,则要求“离境退税”,而这批货物最终没有离境,因此也不能享受退税政策,且按问题描述看,货物是销售给区内企业,如果是保税区,此类业务一般按内销操作。

如果符合前述出口退税条件,由于货物入区环节往往是公路运输,应保留相关运输单据和发票,作为备案单证整理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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