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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问答汇编(一)

2019-09-11 法律服务网 1326

【前言】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出口退税十分重要,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典型问题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出口退税问答汇编】

1、问:我公司出口后还未收到货款,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5月份,但报关单是18年出口的,马上临近退税申报截止期,我想去税务局办理不能收汇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国税总局2013年30号公告相关规定,您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出口合同,且合同中应有明确预计收汇日期的相关条款,凭此办理不能收汇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另外需注意,您必须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收汇凭证,否则该出口货物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应按免税处理。

2、问:报关单上申报日期是2018年12月,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出口日期是2019年1月,这样的话出口算2018年还是算2019年的呢?

答:出口退税申报时限相关规定都是以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与申报日期没有直接关系。代理出口模式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也同样以报关单为基础,因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日期应与报关单一致。因此,该货物应按2019年1月出口适用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3、问: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明细时,系统提示我录入的海关商品码无效,录入10位编码或前8位编码都不行,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

答: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海关商品编码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更新造成的影响,录入环节应填写《海关商品码调整对应表》,将旧商品码和新商品码进行关联,此时即可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录入报关单上的旧商品代码。

4、问:我公司出口的货物有0退税率的货物,退税申报时需要在申报系统录入吗?

答:0退税率的商品,一般需视同内销征税处理,少数商品适用免税。可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查询,查看该商品码下“特殊商品标识”,1代表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即需视同内销处理;2代表免税,即免征销项税,对应进项税额应转出计入成本。上述两种情形均无需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

5、问:我公司货物销售到保税区内外贸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答:货物入保税区适用“离境退税”政策,以下为大体流程:出口企业(境内区外)与境外单位、个人签订贸易合同(实质上是销售给境外),境外单位或个人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协议,出口企业报关出口到保税区,海关暂时不给签发退税联数据。境外单位或个人需要提货离境时,区内仓储企业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补签退税联数据,这时区外出口企业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上述流程中,应强调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境外单位或个人,而问题中描述,货物是销售给保税区内贸易公司,按保税区相关管理规定,此类业务属内贸业务,区外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区内企业,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如区内企业再出口,区内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6、问:公司出口货物收到国外付汇如何做分录?

答:根据贵公司的情况,应做好以下会计分录。

第一步:收汇

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

第二步:结汇

借:银行存款-人名币账户

贷: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贷方为收益,借方为损失)

7、问:我们去年8月份的发票,目前也是无信息状态,我3月份去退税大厅做过窗口做过查询,让我提交查询信息资料,然后让我回来等,我最近几天又查了还是无信息状态。昨天我在退税2.1系统中做了无电子信息申报,那还需要再去窗口做延期吗?

答:无信息申报的流程是:您先在申报系统中录入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生成申报数据并打印申报表,携带电子数据和申报表去税务局窗口办理就可以了。无电子信息是在纸质单证齐全、但电子信息缺失的情况下办理的,符合您目前的情况。延期申请是在纸质单证缺失的情况下办理的,所以您不需要办理延期。

8、问:由于我司采购科与供货商沟通有误,导致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收集到位,由于退税金额很大,我们咨询了市局退税处,说可以做无信息备案,提交上去之后,申报截止期后还可以申请退税。那具体需要怎样操作呢?

答:根据国税2018年16号公告相关规定,建议如下:

1、贵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没有电子信息的,应在退税申报截止日前(4月18日),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进行无电子信息备案。您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并生成此申报表数据,提交主管税务局。

2、出口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退税申报截止日前(4月18日),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上述操作完成后,退税申报不受申报期限限制。

9、问:我公司为一家外贸出口企业,2019年3月20日购进一台机电设备,取得厂商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外商临时需要增加一台设备,我公司计划在4月中旬再购进一台,由于4月1日税率调整,我公司只能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计划在4月底将上述两台设备出口,此种情形出口退税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贵司为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贵司计划4月底出口,符合文件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根据过渡期规定,贵司3月20日购进的设备,购进时已按税率调整前的16%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出口退税率。计划4月中购进的设备,购进时已按税率调整后的13%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出口退税率。

10、问:我刚刚发现我有一张发票是分别对应了2018年12月出口的报关单与预计2019年5月份出口的货物,我要怎样操作才能申报退税?

答:首先2018年出口的货物面临最后一个退税申报期,4月18日前必须要申报,否则将不能享受退税政策。其次这种情况可以把发票进行拆分申报,假如,你这张发票共有1000KG的货物,2018年12月出口了其中500KG的货物,剩下500KG的货物预计2019年5月再行出口,这种情况直接把这张发票进行分批申报即可,提出发票中500KG相对应的金额,在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到2018年12月出口报关单相对应的进货明细中,分批批次为0001,后续再次申报发票中剩余的500KG与金额,等下次再出口时再行申报退税即可,分批批次为0002。(注意:发票拆分申报的需分批批次0001的出口退税完结后才能再次申报分批批次为0002的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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