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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朋友的信用卡当“提款机” 男子被判七个月罚款两万元

2019-08-26 法律服务网 1446

【热门新闻】

“我拿你当朋友,你拿我当提款机!”

20岁的被告人小宇与26岁的大卫是同村朋友。两人从家乡来到北京务工,为了能够互相照应,租住地也离的很近。小宇经常来找大卫聊天,大卫也总是不吝啬地将自己的手机借给小宇玩。在聊天的过程中大卫告诉小宇自己刚申领光大银行信用卡,正处于捉襟见肘阶段的小宇听后便上了心,在之后的几天里多次谎称借大卫的手机玩,借此了解信用卡的物流信息,并在5月2日与他人合谋前往快递点冒领出大卫的信用卡,之后小宇故技重施,向毫不知情的大卫借出手机,以大卫的名义把信用卡开通,还绑定了大卫的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软件。在短短的一个小时里,小宇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盗刷人民币8950元。大卫第二天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后,迅速报警。内心备受煎熬的小宇在5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赔偿了大卫的经济损失。

“我已经还钱了,我的案子完事了吧?”

小宇在自首前将盗刷大卫信用卡的事情告诉了远在家乡的父亲,老父亲立刻赶到北京。一边是带着手铐的儿子,一边是满脸愤怒的同村小辈,小宇的父亲百感交集。最终,在父亲的帮助下,小宇赔偿了大卫的损失,顾念同村情分的大卫也给小宇出具了谅解书。小宇心想我这事终于结束了,没想到却接到了检察院的一纸传唤证。面对检察官,小宇终于清醒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到法律,悔恨不已。今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小宇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小宇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新闻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律师说法】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如何认定?

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冒用信用卡不仅限于“持卡”冒用,也可以无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信用卡网上帐户,信用卡用户可以进行电子商务并网上支付,网络金融结算系统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特殊的密码,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这种措施虽然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译,行为人通过破解的密码,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占有他人财产,本质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诈骗行为。因此,冒用用户密码进行网上信用卡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也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犯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律提醒】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机已经不仅仅是通讯工具那么简单。当你出借手机的时候,无异于已经将个人信息、财产情况展示给了这个人,一旦他人怀着不法心思,将会对你造成无法预测的伤害。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交好自己的朋友,也管好自己的手机,切勿给不法分子提供伤害自己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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