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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工程师逃票480次,涉嫌诈骗被刑拘

2019-08-26 法律服务网 1781

【热点新闻】

15日,恶意逃票的男子杨某被民警抓获。30岁左右的杨某是研究生学历,在上海某公司当工程师。杨某今年30岁,在上海某家公司当工程师,研究生学历,然而其行为却让人大跌眼镜。因为他家住江苏无锡,因此他经常乘坐“上海西站至无锡站”区间段列车,然而杨某却用了点“小聪明”,通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省”下了近两万元的路费。

上海铁路警方发现,他长期乘坐火车往返无锡和上海,但购买的车票多为上海站至上海西站、无锡站至无锡新区站的短途票。原来他从上海回无锡的时候,会先用上海的短途票刷票上车,中途通过躲厕所逃过检票。下车后,杨某再刷无锡的短途票离站。

经查,杨某从2018年7月至案发,共逃票480余次。事发当天,其用于出站的Z92次车票还是用其岳父的身份证购买的。目前杨某因涉嫌诈骗,被上海铁路警方刑事拘留,该案现在正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说法】

逃个票怎么还扯上诈骗罪了?我们一起来看看:

个人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诈骗2万怎么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见,诈骗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语】

一个研究生、工程师也能勉强算作高素质人才,却能做出逃票这种低素质事情,还不以为耻,不思悔过。其个人素质显而易见。

提醒广大旅客在乘坐火车时要诚信规范购票乘车,切莫尝试逃票等违法行为,不要因贪小便宜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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