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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网红”被罚10万元,只因发布一段视频

2019-08-19 法律服务网 1795

【热门新闻】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13日公布了2018年不正当竞争领域的部分典型案例。其中,上海正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抖音发布诋毁竞争对手视频,被罚款10万元。

据介绍,2018年5月,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某公司举报,反映其竞争对手上海正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诋毁该公司的视频。

据介绍,上海正善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抖音、天猫、微信小程序等电商平台销售原切牛排、葡萄酒等,依靠自媒体平台打造自己的IP做营销,“牛肉哥”是其中一个IP。陈某通过个人抖音号发布“牛肉哥”对牛排和红酒的各类点评,迅速拥有300万粉丝,成为“流量网红”,并在2018年电商达人年度卖货榜单排名第五。

经查,当事人上海正善食品有限公司与举报人系同行竞争关系,为了在互联网上引起高关注度,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拍摄了一段点评合成牛排的短视频并发布到抖音平台。

根据该视频中的特写画面显示,陈某所点评的合成牛排系举报人的商品,该牛排含有酪蛋白酸钠、六偏磷酸钠、黄原胶、高粱红等添加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陈某在该视频中使用了“您敢吃吗”“想让我家孩子得老年痴呆症吗”“要把儿童害死的牛排”等用语,损害了举报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新闻来源:新华通讯社)

【律师说法】

诋毁商誉的行为如何认定?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回报它的主人。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遇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怎么办?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不遵守规则,他们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因此,一个企业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手段来制止和打击上述行为,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具体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救济方式(当然,亦可并举):

第一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救济在发现其它企业实施了对本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给本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该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如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出请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小律提醒】

同行竞争还是要靠产品质量说话,如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让人唾弃,还会触犯法律!在遭遇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不让不法分子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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