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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心病狂】环球网记者香港机场遭非法拘禁殴打!

2019-08-15 法律服务网 1471

【新闻热点】

13日,香港机场同前一日一样,再度挤满了大批身穿黑衣的示威者。他们堵塞离境大堂,阻碍抵港及离港旅客,致机场运作大受影响。香港机管局13日宣布,所有航班登记服务于当天下午4点30分暂停。

与前一日不同的是,13日的示威者主动阻挡旅客离境。

香港旅游业议会表示,截至13日,有近100个旅行团、逾2100人,需取消或延误出发及返港,当中有56团、逾1260人滞留外地未能回港。

香港机场管理局董事盛智文表示,香港国际机场曾被评为世界上最好的机场之一,而非法示威者“瘫痪机场”的行径严重损害了香港的形象。

在当天的非法集会上,包括环球网记者付国豪在内的2名内地人士先后遭到暴徒非法囚禁,殴打。

当晚7点40左右,一名自称送机的男子因被暴徒怀疑是警方卧底被拦截。后暴徒强行搜查他钱包,发现他有内地身份证和港澳通行证。该男子遭暴徒用索带绑手,又被人淋水。从现场照片看,该男子身上被贴上侮辱性话语“我是公安,我来扮示威者”“我是公安,我来破坏示威”。

晚上9点多,男子被救护员用行李车带走,但直到晚上11点左右,男子才被送上救护车。大批暴徒追赶,向防暴警投掷杂物,防暴警施放胡椒喷雾还击,警员登上警车后,暴徒还向警车投掷杂物阻止离开。

约11点50分左右,另一名持有内地护照的男子因被暴徒发现有“我爱警察”T桖衫,被暴徒围堵并用索带绑手。《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在微博确认,该男子为环球时报旗下环球网记者付国豪。

有视频显示,付国豪遭暴徒非法囚禁后大喊“我支持香港警察,你们可以打我了。”随后,根据港媒直播画面,付国豪遭大量暴徒围殴。

北京时间14日凌晨0点20分左右,香港警队将付国豪救出。被救出时,付国豪躺在担架上,头上有大量鲜血。即便如此,他仍不失风度地说:“I love HongKong,谢谢,thank you。”

14日凌晨,环球网编辑部发声:看到这一幕,环球网编辑部在熬夜报道的人泪流满面!

环球网表示,“我支持香港警察,你们可以打我了”,这句话,铮铮铁骨!这句话,让许多人给我们发来声援,和敬佩!

环球网编辑部,用这句话,严厉警告侵犯人权的香港暴徒:

殴打记者,算什么新闻自由!

殴打记者,算什么和平示威!

殴打记者,算什么狗屁男人!

这世上没有任何言辞,可以形容我们此刻的愤怒!

在我们中国的香港,我们中国的记者,决不能允许被这样对待!

14日凌晨3点25分,香港警方发布声明,对发生在机场的暴力行为予以极严厉的谴责。

事件中,警方共拘捕五名男子,涉嫌非法集结、藏有攻击性武器、袭警及破坏社会安宁等。共有两名警务人员受伤,被送往北大屿山医院治理。

案件交由机场警区刑事部跟进调查。

14日上午,香港机场管理局发布声明称,机场管理局已取得法庭临时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有意图地故意阻碍或干扰香港国际机场的正常使用。任何人也不得在机场出席或参与任何在机场管理局指定地方之外举行的示威、抗议或公众活动。临时禁制令清楚表明,不可理解临时禁制令为批准任何有违反公安条例的示威、抗议或公众活动。

机场管理局正在取得有关临时禁制令的盖印副本中,并会在取得有关盖印副本后展示该临时禁制令。

(来源:央广新闻、央视新闻、中国青年报、环球网、中国新闻网等)

【律师说法】

何谓“暴动”

暴动罪乃根据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条例》第19条定下的重罪,最高刑罚为入狱10年。第19(1)条指出任何破坏社会安宁的非法集结皆属暴动。

非法集结

根据《公安条例》第十八条「非法集结」,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藉以上的行为激发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即属非法集结。集结者如作出上述行为,即使其原来的集结属合法,亦无关重要,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5年。

「强行进入」最高刑罚2年

《公安条例》第二十三条「强行进入」则规定,任何人如以暴力方式进入任何处所,不论他是否有权进入该处所,亦不论该暴力行为是否包括向任何其他人施加实际武力、作出恐吓或砸开任何建筑物,或集合数目不寻常的人,均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两年及罚款5,000元。

袭警

袭警行为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往往科以重罚,大致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普通法国家,采取独立罪名方式,有独立法例制裁相关行为;第二种为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强调制裁普遍行为,故以非独立罪名模式。

英国、美国、新加坡直接设定袭警罪,或在刑法等法律规定有袭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专门注明将袭警行为作从重处罚的情节。

在美国,警察执法具有绝对的权威,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对对方采取行动。美国的袭警罪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树立执法权威和保障警察人身安全的作用。

法国、德国及意大利,把袭警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有不同程度的量刑。日本则把袭警罪分为两种,情节较轻则依照“妨害公务罪”论,处罚较轻;而造成重伤或死亡,则作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在我国香港法例中,有两条例针对袭警,一条为《侵害人身罪条例》,即“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最高可监禁两年;另一条例即“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执法,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美元及监禁6个月。”

两条例对罪行的描述较为相似,但刑罚却颇不相同。在每一个个案中,到底用哪一条例控告,是由警察选择的。

【结语】

正义是囚禁不了的,施暴者只会画地为牢。让我们记住身陷囹圄但正气凛然的付国豪,一句“我支持香港警察”,喊出了近14亿人的心声,做出了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应有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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