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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大润发抓到小偷私自处罚构成敲诈勒索?

2019-08-13 法律服务网 2305

【前言】

超市抓到小偷该怎么处理?一般人会想到报警,但是宿迁大润发超市却用另一种方式惩罚小偷,引起网友热议。

【热门新闻】

近日,宿迁市一大润发超市原工作人员出示了部分偷盗人员在超市稽核室内接受处罚的视频资料。

其中一段视频画面显示,一名中年妇女带着小孩在稽核室接受超市工作人员的盘问,并且在多次向工作人员下跪求饶和交了数百元的罚款之后,才能放行。

原来大润发抓住小偷后,有自己的一套“独特”处理手段:发现小偷后不会提醒他,也不报警,而是等小偷出门后再将其抓回。随后会以通知学校家属单位来威胁小偷。报料人称超市还会根据小偷的背景和承受能力“开价”,罚款从10倍到20倍不等。

根据报料人提供的监控视频,自2008年开业至今,超市每天因此获利几百到数千元不等,总计获利超百万。

【律师说法】

1、发现小偷不提醒,小偷出门之后再将其抓回来,小偷构成盗窃罪吗?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呢?

首先,小偷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财务通过平和手段变为自己所有。但盗窃罪的立按标准为盗窃金额1000元以上,大润发销售的物品价值超过1000元的体积应该很大,故可以推测很多实施盗窃的数额并未达到立案标准。其次,判断盗窃既遂理论上有许多学说,若采用失控加控制说,即小偷的盗窃行为已经使大润发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时或小偷已经取得财物控制时,都是既遂。本案中描述“发现小偷并不会提醒他,而是等到小偷出门后再将其抓回来”,可知实施盗窃过程中大润发并未丧失财物的控制,而小偷主观上以为取得财物控制,但客观上小偷的行为一直在大润发的监控中,故小偷并未实际控制财物,故即使认定小偷构成盗窃罪,也属于盗窃未遂。

2、大润发“以通知学校家属单位来带人相威胁实施罚款获利超百万”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大润发利用通知学校、家属等手段为由进行威胁并实施罚款取得财物,偷盗者产生恐惧情绪交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大润发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既遂。其次,敲诈勒索罪客观要件的“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即大润发知道盗窃者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以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人员告发为由实施威胁索取财物,应成立敲诈勒索罪。

3、敲诈勒索罪量刑起点是多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数额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起点。

4、大润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首先,认识一下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法条内容可知,正当防卫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是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三是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大润发是在盗窃行为结束之后实施“罚款”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另大润发实施的“罚款”金额为10倍至20倍,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故大润发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需承担刑事责任。

5、应该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呢?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是属于一般主体,达到犯罪年龄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但不包括单位。虽然大润发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大润发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进行定罪处罚。那么,直接责任人如何认定呢?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单位犯罪特殊的行为人结构和行为结构为基础,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这两个因素来共同确定。故大润发决定实施该行为的负责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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