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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一审宣判

2019-08-12 法律服务网 1442

【热门新闻】

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索赔50万元。

【案情简介】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将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黍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蜀黍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优酷诉称,其拥有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授权期内,优酷发现在蜀黍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优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了解,“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优酷提供的证据显示,在蜀黍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中,可播放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01》的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涉案剧集第一集,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该网站页面显示,图片集观看量达6.9万。

蜀黍公司辩称,其不同意优酷的诉讼请求。首先,“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其次,蜀黍公司认为,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

此外,蜀黍公司还称,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

【法院观点】

此案中,通过比对,“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蜀黍公司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此外,对于蜀黍公司称其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为“合理引用”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此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并不属于合理引用。而涉案图片集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此案中,蜀黍公司未经许可,对涉案剧集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法院综合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蜀黍公司及时删除侵权内容量等因素,酌定蜀黍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律师说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如何规定?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合理使用有详细的规定: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合理使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
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引用、复制、表演、翻译与广播等方式,涉及私人使用、介绍与评论、新闻报导、教学与研究、公务使用、陈列与保存等各个方面。
引用须具备以下条件方为适当:第一,与引用的目的相符合。即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报道,并注明出处,不能与自己的作品相混同。第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如果从引用部分就可以完全了解整个被引用作品,则不能称之为适当。第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除外。此外,广播节目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声音超过1分钟;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画面不超过30秒。使用作品的数量不多但属实质性部分,可能构成侵权;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全部不一定构成侵权。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出处。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法律采取著作权限制手段保障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同时合理使用即充分发挥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协调了公众使用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公共领域的作品(指已丧失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排除领域的作品(指具有公务或公益性质的作品,如法律法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时事新闻等)、不具备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以上三类称之为非“专有区域作品”, 不是著作权客体意义上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合理使用是一种抗辩理由,该抗辩主要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要负什么责任?
《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同时也通过判决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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