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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心】四川3月女婴被错输2天药物

2019-07-08 法律服务网 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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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报道,针对“一女婴被错输药物”一事,雅安市人民医院官方微博3日发布情况说明称,院方原开具“还原型谷脱甘肽”等药物进行治疗,因工作人员失误,误为患儿输注“乙酰谷酰胺”。患儿将转上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停岗停职,根据后续调查情况作严肃处理。

说明称,杨某之女,3月龄,26日因“转氨酶高及巨细胞病毒感染”到雅安市人民医院儿科门诊就诊,开具“还原型谷脱甘肽”等药物进行治疗。因工作人员失误,误为患儿输注“乙酰谷酰胺”。

事件发生后,雅安市人民医院将患儿收入住院,并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会诊,同时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与患儿家属进行了充分沟通。住院期间,患儿病情稳定,原发病好转。经双方协商,患儿将于7月4日上午转上级医院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相关费用由雅安市人民医院垫付。

事件发生后,雅安市人民医院责令相关责任人停岗停职,根据后续调查情况作严肃处理。并将事件通报全院,要求各科室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强化査对,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积极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律师说法】

女婴被错输药物,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误诊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对由于医院误诊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律提示】

人命关天,一定要小心、小心、再小心!别让“看病”变“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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