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3 法律服务网 3363
背景——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长沙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发布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
含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行为。
财政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市财政局,财政部门聘请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
· 财政评审工作基本流程:
1、项目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评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2、组织评审:工程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预、结(决)算实行初审、复审、三审制度;
3、出具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论、建议及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
4、评审资料归档:根据财政部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成评审资料归档。
一、预算评审
本办法所称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分别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预算及其他预算评审的行为。
(一)范围
1、招标控制价评审的范围: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服务项目;
2、工程变更预算评审的范围:根据市本级现行变更管理办法界定的较大及重大工程变更;
3、其他需要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
(二)主要内容
1、项目规模:设计是否按批准的标准执行,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3、材料、设备采购计价等是否合理;
4、工程变更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5、清单描述是否合理、准确;
6、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三)送审要求
1、招标控制价评审应在招标采购实施前一个月送审;
2、招标控制价送审要求:招标设计图纸须按相关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备案(轨道、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须经项目建设单位认可,招标控制价预算已完成初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编制、初审),其他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提供;
3、工程预算金额在 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窗前须完成初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编制或初审);
4、工程变更预算送审要求:根据市本级现行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送审,须提供经项目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及造价管理台帐,其他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提供。
二、结算评审
本办法所称结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分别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结算评审的行为。
(一)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招标项目(包括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未到法定招标规模但在评审起点金额以上的工程、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服务项目,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评审。
(二)主要内容
1、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2、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履行是否到位;
3、现场签证合理性、准确性及工程变更程序是否完善;
4、工程造价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5、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是否合规;
6、项目是否存在甩项或未经许可擅自增加建设内容的行为;
7、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三)送审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或竣工验收后的30日内,指派专人将项目结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评审;
2、结算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 (未超过总概算)的项目须提供送审金额超合同金额情况表;
3、项目结算资料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换,确需补充评审资料的,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一)内容
1、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2、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3、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4、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5、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6、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7、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8、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9、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10、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11、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是否正确。
法律责任——
1、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2、社会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咨询服务时,因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依据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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